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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1 09:53: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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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89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145号)精神,全面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镇(街道)以及市直相关单位对我市行政备案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县乡两级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206项编制形成了《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因素需对行政备案目录进行调整的,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0〕154号)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和调整程序及时予以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同时保证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备案。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特殊规定外,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备案部门在备案前不得限制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事项明确备案条件、设定依据、备案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备案材料空白样表和示例范本等要素,编制办事指南,严格遵照公开的办事指南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备案条件、备案材料,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备案。

三、加强行政备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管和业务指导,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要在12月底前将本单位行政备案事项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对目录外随意设置备案事项、限制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2022年版)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滦州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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