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存量公司依法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温馨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出资期限规定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二、调整要求
请认缴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公司,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分批次提交变更(备案)业务申请,避免集中办理导致审批时效降低,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三、法律后果
1、《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2、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四、办理渠道
1、线上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办理。
2、线下到滦州市行政审批局企业开办专区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0315-7386166
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5月18日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