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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1 10:59: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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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州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滦政办〔201834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0

 

滦州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怀和照顾,让高龄老人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现我市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普惠型、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整体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高龄补贴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高龄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实行村(居)、镇政府(街道)、市三级审批,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发放范围、标准、办法

(一)发放范围。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自年满80周岁当月起,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

(二)补贴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每人每月为300元。

(三)发放办法。采取银行化形式发放,由指定银行按季将高龄补贴资金打入个人账户。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每季度中月1—5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携带近期小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填写《滦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审批表》2份,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结合常住村(居)委会核实老人是否健在。同一年龄段的老年人年龄顺延时,不必重新申报,年龄段变更的需重新填写审批表。

(二)初审(每季度中月6—10日)。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核对申请人的年龄,特别是对申请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户口簿与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要以身份证为准。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于每季度中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每季度中月11—20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申报材料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表纸质版及电子版于每季度中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每季度中月21—30日)市民政局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审核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于当季度末月发放高龄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并告知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高龄补贴资金。

(二)高龄补贴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1、高龄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季度审批。各镇政府(街道办)在每季度中月20日前,需将境内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情况汇总表及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情况变更表(附件2)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制定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市财政局局将资金拨付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到个人账户。

2、市民政局要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在发放工作开始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村(居)委会要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和补贴领取情况,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妥善处理。

3、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户籍发生县(市、区)间迁移的,由原户籍所在地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其高龄补贴发放截止时间,户籍迁入后按照我市政策执行。

4、享受高龄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备案,并定期保持联系,如果超过3个月不能联系的,停止发放补贴,直至本人主动与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联系后,可按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核准后从停发的次月予以补发,补发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个月。对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办理高龄补贴的,不予补发。

5、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上报信息,并及时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并于死亡次月停发高龄补贴。

6、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并骗取高龄补贴的,所骗取的资金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追回并退回财政。

六、相关要求

(一)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高龄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高龄补贴人员的审核申报;市民政局为高龄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高龄人员核定、经费预算、发放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市监委、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市民政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对高龄补贴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发挥宣传作用,公布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本方案自2018101日起施行,《滦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滦政办〔20131号)同时废止。对201852日以后至930日年满80周岁且健在的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依此文件按月予以补发。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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