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民罚字〔2021〕4号
当事人: 滦州冀东诊所
证照号码: 52130223MJ0737212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邸建
地址: 滦河西道57号
根据2020年度社会组织检查情况,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进行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民政局或滦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民政局(盖章)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