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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6 09:2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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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民罚字20212

当事人:   滦州三十二颗牙口腔诊所 

证照号码: 52130284MJ092173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军英

地址: 金鼎尚座商业2-007 

根据2020年度社会组织检查情况,本机关于2021113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进行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民政局滦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民政局(盖章)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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