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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2026-06-17 10:51: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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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17日,滦州市司法局执法人员郝鹏飞、胡美莹,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对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滦州市榛子镇法律服务所、滦州市滦城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档案材料检查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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