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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建罚字〔2026〕第4号
发布时间:2026-06-29 10:0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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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6〕第4号

当事人: 河北鸿胜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永春北大街天著华府小区S4商业

法定代表人:杨*  联系电话: 186****9323

你单位因2026年5月8日河北鸿胜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滦州市江南华府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6号楼塔吊京FT-T44132起升钢丝绳达到报废条件,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020110201,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河北滦州农商银行

帐号:3800**********1660

地址:滦州市惠民东道与燕山南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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