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决字〔2026〕第3号
当事人:滦县昌旭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1J):
经查明,2026年5月2日,滦县昌旭仓储有限公司LNG卸车作业现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正在进行卸车的LNG槽车前未摆放安全隔离装置;二是未在卸车区显著位置摆放安全警示标志示警;三是正在进行卸车的LNG槽车两侧车轮处未使用车轮阻滞器防止车辆在作业过程中移动;四是卸车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在LNG卸车作业过程中,有中途离场且没有安排专业人员接替卸车作业和监护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上述事实,有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2026年5月2日滦县昌旭仓储有限公司LNG卸车现场监控照片、LNG卸车工孟*民笔录、LNG卸车监护工张*笔录、主要负责人郭*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 、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的规定。
2026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滦建罚听告字〔2026〕第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滦州农商银行(名称:滦州市财政局,账号:3800**********1660)缴纳,缴款凭证备注“滦州市住建局罚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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