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滦州市涉企检查事项清单(2021年)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执法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
执法主管部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 行政 检查 |
滦州市交通运输局 | 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2 | 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滦州市交通运输局 | 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发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3 |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滦州市交通运输局 | 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4 | 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滦州市交通运输局 | 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5 |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滦州市交通运输局 | 滦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6 |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计财室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7]14号) 2、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8〕27号) 3、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8〕26号) |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 无 | 否 | ||||||||
7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人事股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 |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 ||||||||||
8 | 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市属社会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否 | ||||||||
9 | 财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财政局 | 财政监督局、会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 60天 | 60天 | 无 | |||||
10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财政局 | 政府采购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六、七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专家评委 | 90天 | 90天 | 无 | ||||||
11 | 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资保险科 | 行政法规 | 待省、市政策出台后参照执行 | ||||||||||
12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 ||||||||||
13 | 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干部管理科 | 事业单位 | |||||||||||
14 | 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 |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 | |||||||||
1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法律法规 | 用人单位 |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 | |||||||||
16 | 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对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土整治中心 |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 | 企业 | 无 | 无 | 无 | |||||||
17 | 供热行业监督 | 行政检查 | 住建局 | 燃热中心 |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
18 | 燃气行业监督 | 行政检查 | 住建局 | 燃热中心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 单位、个人 | 无 | 无 | ||||||
19 |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核查 | 行政检查 | 住建局 | 建筑市场管理科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办环资[2004]147号);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申报与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冀墙办[2009] 11 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
生产企业 | 无 | 无 | ||||||||
20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1 |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盐业专营工作 | ||||||||||||
22 | 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 |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 水产站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持有《捕捞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 5天 | 3天 | 不收费 | ||||||||
23 |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 |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河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冀绿办(2010)9号第11条、第20条 | 绿色食品企业 | 5天 | 不收费 | |||||||||
24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 |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市政府向县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滦政办字【2016】6号); | ||||||||||||
25 |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安全监理站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
26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
27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监督检查 |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
28 |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 对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 |||||||||||||
29 | 对娱乐场所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旅局 | 执法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无 | |||||||||
30 | 对文艺表演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旅局 | 执法大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无 | |||||||||
31 | 对印刷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旅局 | 执法大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
32 | 对出版物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旅局 | 执法大队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条 | 个人、企业 | 无 | |||||||||
33 | 对电影放映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旅局 | 执法大队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至三十五条、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 | 企业 | 无 | |||||||||
34 | 对卫星电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旅局 | 执法大队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 无 | |||||||||
35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旅局 | 执法大队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 无 | |||||||||
36 | 对文物保护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文旅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
37 | 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医改医政医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 |
医师、护士 | ||||||||||
38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医改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二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第四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办发〔2006〕432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4 号)第四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条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0号)第二条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14〕8号) |
医疗机构 | ||||||||
39 |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医改医政医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四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第四条第三款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8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二十九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
40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医改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
41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医改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
42 | 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医改医政医管科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医疗机构 | ||||||||||
43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医改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 | |||||||||||
44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订))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45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46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 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 | |||||||||||
47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 | ||||||||||
48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57 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49 |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第七条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
50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
51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第十八号令修订)第三条 | 公共场所 | ||||||||||
52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53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54 |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十六条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55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56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 | 放射工作单位 | |||||||||||
57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滦州市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58 |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统计局 | 法规和局内相关专业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 《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及依法处理工作。 |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第二十七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20个工作日内公示 | 同法定时限 | |||||
59 | 对涉外机构遵守涉外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它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统计局 | 法规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 调查范围限于迁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机构 | 无 | 无 | ||||||||
60 |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发展和标准计量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各行业及标准归口管理部门 | |||||||||
61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日常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知识产权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适用于产品的条款。 | “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二十七条 | 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政府 | |||||||||
62 | 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发展和标准计量科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二条、三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 |
从事计量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 |||||||||
63 | 能源计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发展和标准计量科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三条第二款 | 用能单位 | ||||||||||
64 | 能效标识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发展和标准计量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八条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 | |||||||||
65 | 计量器具质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发展和标准计量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者 | ||||||||||
66 | 计量比对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发展和标准计量科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7号)第四条第二款 | 建标单位 | ||||||||||
67 | 计量器具检定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发展和标准计量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
68 | "汽车三包规定"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监督和认证监督管理科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第150号令)第一章第六条、第八章第四十二条 | 家用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 | ||||||||||
69 | 认证活动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监督和认证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获证产品 | ||||||||||
70 | 检验机构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监督和认证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检验检测机构 | ||||||||||
71 | 认证机构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监督和认证监督管理科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7月20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2015年5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4号修订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认证机构 | ||||||||||
72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监督和认证监督管理科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认证活动 | ||||||||||
73 | 自愿性产品认证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监督和认证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认证活动 | ||||||||||
74 |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质量监督和认证监督管理科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4月23日质检总局令第155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认证活动 | ||||||||||
75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
76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五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五十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
77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第二章第七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 ||||||||||
78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二十条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6号)第四条第二款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
79 | 对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目录的企业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三条 | 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企业 | ||||||||
80 | 区级产品质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1993年2月22日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市内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 ||||||||||
81 |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 | 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 | 企业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 ||||||||
82 | 棉花质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件〉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棉花经营者 | ||||||||||
83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15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第五条第二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 | 无 | 否 | ||||||
84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 | 无 | 否 | ||||||||
85 |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 | 无 | 否 | ||||||
86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特殊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 | 无 | 否 | ||||||||
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88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地震和地质灾害监测防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89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地震和地质灾害监测防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90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地震和地质灾害监测防御科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91 |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应急指挥中心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2017〕第4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92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93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94 | 对气象资料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用户不得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第十四条“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者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第十五条“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95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96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97 |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98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拥有防雷装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处理,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99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00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01 | 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第十四条: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二)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三)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02 | 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03 | 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加强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巡查,做好道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维护以及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低温、寒潮、霜冻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等工作。” |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四至二十条;《河北省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四到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04 | 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八条“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05 | 零售市场秩序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106 | 对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绿化处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107 | 对城市照明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站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 |||||||||||
108 | 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2015年8月6日公布 | |||||||||||
109 | 对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环卫站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110 | 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环卫站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111 | 对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环卫站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5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112 | 对本市道路清扫保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环卫站 |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三条;1994年4月12日建设部建城[1994]238号发布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3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环节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环卫站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12年12月24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2014年1月16日省政府令第2号修正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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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全市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站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道路养护维护单位 | ||||||||||
115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单位和个人 | ||||||||||
116 | 对全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站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桥梁维护单位 | ||||||||||
117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18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
119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20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21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 ||||||||||
122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二章、第三章 | 公立医疗机构 | ||||||||||
123 | 医疗保险稽核 | 行政检查 |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 |||||||||
124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其他行政职权 |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