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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03 11:1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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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司法局

关于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

 

 

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优化发展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虽已制定各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但随着近年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的新情况,原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执法需要。对我市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部门,要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变化及职能调整情况进行修订完善;因机构改革新设立的部门要做好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工作。

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为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效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三)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适用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行政裁量结果等重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事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四)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载入行政案卷。

(五)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报市司法局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接受市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六)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向市司法局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三、工作要求

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性因素。

(一)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二是合理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应当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三是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二)做好与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对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我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公开公布后施行。上级尚未制定的,我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行制定,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公开公布后施行。

(三)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公布。各部门要将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统一格式以单位文件形式通过市政府网站执法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布,并将该文件纸质及电子版报市司法局备案(格式要求及邮箱地址附后)。以上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执行标准,并能以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相对人负责的强烈责任心,公平、公正地办好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

(五)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46号)》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在调查终结报告(或内部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个工作环节必须具体体现本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情况。各部门制式执法文书不能适应这一工作要求的,要及时修改,以适应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

 

附件:1、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格式样本)

      2、编制裁量权标准的格式说明


参考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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