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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30 10:1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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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现场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杂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现场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杂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现场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

 

现场检查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对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污水、粪便、秸秆、杂物,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二条、《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现场检查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审批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审批期限不自行拆除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的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检查;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户外广告牌等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现场检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现场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现场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现场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现场检查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

 

现场检查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现场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现场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现场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

 

现场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

 

现场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现场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现场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

 

现场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

 

现场检查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现场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者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者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

 

现场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现场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现场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

 

现场检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

 

现场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

 

现场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现场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现场检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

 

现场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

 

现场检查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违反河道管理行为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现场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3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现场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现场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现场检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现场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现场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现场检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现场检查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

 

现场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现场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现场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现场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现场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现场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现场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现场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检查

 

滦州市雷庄镇人民政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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