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城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执法单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滦州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为公开主要载体,广播或其它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 30 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 10 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 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