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3-02 15:21: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一、《通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八条规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一)吸烟、乱丢火种;(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三)烤火、野炊;(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五)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二、起草过程

在《通告》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对《通告》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10条内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5月31日,为2023年全市春季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和集中连片林地,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生产、销售、点放孔明灯;

)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各镇(街)要在进入林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森林封山防火区。

六、各森林景区要压实防火责任,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火源管控,严禁一切火种进山入林。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应在一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对知情不报或迟报者,要追究责任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各森林防火重点镇(街)、村,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相关文件: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