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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3 09:1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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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公布实施以来,在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基层和群众也反馈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落实“禁放烟花爆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解答解读如下:

一、出台《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21〕5号)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出台本通告

二、烟花爆竹的定义

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能够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儿童烟花也是 “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和禁放时间

滦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城区和农村,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件:《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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