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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9 09:2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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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全市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散煤的通告》

发布机构:滦州市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滦县县委、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滦县发〔2017〕7号)《唐山市2019-2020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保供工作实施方案》(唐劣控办〔2020〕3号)《关于取消“双控”区域民用散煤集中经销场所和散煤销售网点的通知》及《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协力做好散煤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全市农村分散燃煤污染得到根本性治理,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90%以上。平原区域农村散煤基本实现“清零”,山区农村散煤80%以上实现洁净燃料和环保炉具覆盖。”的工作目标。

二、目的意义

通过出台严格的散煤管控措施,防止燃烧散煤反弹,巩固散煤整治工作成果,减少燃烧散煤造成的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三、目标任务

从即日起,在滦州市全市范围内严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散煤。

四、主要内容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散煤。

(二)全部关闭、取消原设置的民用散煤集中经销场所和散煤销售网点,严禁继续从事散煤经营活动。原核准的散煤经营户须于6月15日前主动到辖区市场监管分局或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广泛宣传发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镇(街)、村(居)防控网络机制,调动区域内行政资源,严厉打击辖区内销售民用散煤行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发改、交通等部门也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巡回检查和集中整治。

(四)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散煤整治,主动监督举报非法经营行为。

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查获散煤10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500元;查获散煤10吨以上20吨(含)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查扣散煤数量较大的(20吨以上),奖励2000元。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到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科)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有关部门将严密保护举报人相关信息。

2020年3月15日之后有关部门查获的散煤案件涉及举报的,参照本通告执行。

五、通告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全市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散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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