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唐医保字〔2020〕47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将开展2021年度第四季度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时间
2021年9月10日—30日。
二、受理申请方式
医药机构在受理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纸质版报送到医保中心医保规划科(209室),同时提交附件三(医疗机构基本信息)、附件四(零售药店基本信息)电子版。
三、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需按照《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唐医保字〔2020〕47号)要求提交材料。文件及相关表格下载地址:lxybzxjhg@sina.com,密码:lxybzxjhg。如实填写附件一(医疗机构申报材料)、附件二(零售药店申报材料)中各表格,并按照其中的“材料清单”顺序加盖单位公章上交材料。
四、受理申请流程
工作人员对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时限。
五、注意事项
(一)如实报送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现场考察过程中核实填报内容及原件,发现不符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纸质版材料将在现场考察中一并带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资格,不纳入专家评估。
(二)信息变更:原定点医药机构,《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规定因信息变更需按照新定点流程申请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需同时填报《信息变更申请表》。
(三)特别提示:申报单位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了解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务必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联 系 人:葛亚东
联系电话:0315-7189856
滦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9月1日
附件一:医疗机构申报材料.xlsx
附件二:零售药店申报材料.xlsx
附件三: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xlsx
附件四:零售药店基本信息表.xlsx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pdf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pdf
唐医保字〔2020〕47号转发省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目录药品电子版.xlsx
河北省基本医疗、剩余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xls
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