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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滦县滦州镇范庄双宝加油站(普通合伙人)建设的滦县滦州镇范庄双宝加油站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2020-01-22 浏览次数: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3-1)号

 

当事人:滦县滦州镇范庄双宝加油站(普通合伙)

地址:河北省*******镇***村东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查明:滦县滦州镇范庄双宝加油站(普通合伙)建设的滦县滦州镇范庄双宝加油站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经告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考虑到是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等的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拟对滦县滦州镇范庄双宝加油站从轻处罚,处以合同价款的2%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县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7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3-2)号

 

当事人:*      公民身份号码:******************

址:河北省唐山市************排**号 

    联系电话: **********

经查明:*既是滦县滦州镇范庄双宝加油站项目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并且应承担两份责任。考虑到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从轻处罚,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你从轻处罚,处以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84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县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