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建设的王店子镇刘江个人商业楼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1-1)号
当事人:刘* 公民身份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镇******村
联系电话: ***********
经查明:刘*建设的刘江个人商业楼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考虑到是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等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从轻处罚,处以罚款壹万伍仟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1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