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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助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滦县康诚医院(一期)新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件的处罚

2019-01-24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1)号

当事人:唐山助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韩助    联系电话:13803311959

经查明:唐山助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滦县康诚医院(一期)新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3款等的规定。考虑到该工程属于急需使用的医疗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滦州市人民政府[2018]36号文件指定减轻处罚的工程,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二项、滦州市人民政府[2018]36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壹仟玖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18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2)号

当事人:韩冠军   公民身份号码:130223********4332

址:滦州市新城永安里36号楼2门401

    联系电话: 13832875898

经查明:韩冠军唐山助成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滦县康诚医院(一期)新建工程的主管人员,你负有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考虑到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减轻处罚,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你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18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3)号

当事人:杜米广   公民身份号码:130133********2410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风井路58号

    联系电话: 13803150503

经查明:杜米广唐山助成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滦县康诚医院(一期)新建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考虑到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减轻处罚,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你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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