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滦县兴隆加油站建设的滦县兴隆加油站原址扩建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8)第(9-1)号
当事人:滦县兴隆加油站
地址:滦县司家营经济开发区内兴隆庄四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志安 联系电话:13290450658
经查明:滦县兴隆加油站开发建设滦县兴隆加油站原址改扩建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考虑到是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等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叁佰贰拾玖圆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县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县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 年9月7 日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8)第(9-2)号
当事人:张志安 公民身份号码:130223********2034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古马镇兴隆庄四村
联系电话: 13290450658
经查明:张志安既是滦县兴隆加油站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滦县兴隆加油站原址改扩建项目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并且应承担两份责任。考虑到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从轻处罚,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你从轻处罚,处以罚款壹仟玖佰叁拾叁圆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县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县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9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