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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龙山帝景住宅小区施工现场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件的处罚

2018-04-16 浏览次数: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8)第(01)号

当事人:唐山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滦州镇北小王庄子

定代表人:颜丙兰    联系电话:03157396666

你单位因在你单位因在开发建设的龙山帝景小区施工现场内,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八十四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县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县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县人民政府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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