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卷烟不得超过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按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规定处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2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邮寄真品卷烟,不得超过2条(含),超过2条的,依法处以罚款。
邮寄走私烟、假冒伪劣卷烟的,不论数量,均构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