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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0 11:12: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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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河街道权力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填表人:

序号

类别

职 权 名 称

实  施  依  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行政许可

食品小摊点备案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 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 

 

2

行政许可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

 

3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修订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

 

4

 

行政确认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

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 年 5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286 号)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

 

5

行政给付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 年 5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286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 

 

6

行政确认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7

行政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23 号)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

 

8

行政确认

婚育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 5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555 号)第七条、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

 

9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 号)

街道办事处 

 

10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 年修正)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11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用工备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 号)《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 号)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

 

12

行政确认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 年)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

 

13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 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14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 1 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

 

15

行政许可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 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16

行政许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 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

 

17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 

 

18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536 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

 

19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护士条例》(2008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 号)

街道办事处

 

20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四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

 

21

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22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年修正)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23

行政许可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年修正)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

 

24

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25

行政处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 3 月 6 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26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 月13 日修订)第八十九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27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1 月13 日修订)第八十七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年11 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28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1 月13 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

 

2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 年5 月25 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 

 

30

行政处罚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

 

3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

 

3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

 

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街道办事处 

 

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

 

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地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

涉及市管工程现场作业的不予下放

37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38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

 

39

行政处罚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四十条

街道办事处

 

40

行政处罚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 年住建部令第 4 号)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42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

 

4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

 

4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45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 第四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4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 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

 

47

行政处罚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 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 年) 第六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

 

49

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 684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 

 

50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51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 号)第七十条

街道办事处

 

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 295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53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 

 

54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条

街道办事处

 

55

行政处罚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街道办事处

 

5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 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街道办事处

 

57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 

 

58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七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59

行政处罚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街道办事处

 

60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

 

61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 

 

62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

 

63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七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64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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