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我街道露天禁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唐山市露天禁烧管理及处罚办法》《滦州市露天禁烧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各村、社区。
第三条 各村、社区要建立行政村具体落实的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执法,把露天禁烧工作落实到位。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切实把露天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第四条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露天禁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国土所、城建办、派出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及微信圈、悬挂条幅、农村有线广播、黑板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全面宣传禁烧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支持禁烧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 露天火点是指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工业废弃物等,祭祀且未引燃附近可燃物的不计入火点;因雷击、变压器老化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起火并及时扑灭的不计入火点。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按照《唐山市露天禁烧管理及处罚办法》执行。
第八条 处罚对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网格员、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处罚方式:(一)罚款;(二)通报批评;(三)约谈;(四)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处罚事项
1、村(社区)辖区内每发生焚烧点1个,对该村(社区)书记或主任罚款1000-2000元,对网格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500-2000元,并将点火人移交公安机关,对该村(社区)书记或主任、网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罚金用于街道依据自行制定的奖惩办法奖励秸秆垃圾禁烧管控工作先进的村(社区)。
2、村(社区)辖区内发生焚烧点2个,对村级网格责任人进行约谈。
3、村(社区)辖区内发生焚烧点3个以上(包含3个),对村级网格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