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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31 10:3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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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冀办字[2018]56号)和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唐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唐办字[2018]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激励奖惩等措施,强化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相关体制机制,大力提升全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我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镇党委书记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镇长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实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全覆盖。

三、适用范围

镇党政领导干部

四、工作职责

(一)镇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委书记对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2)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确保机构、人员、经费、执法装备、办公设备、办公场所“六落实、六到位”,为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全面了解掌握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每月至少亲自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4)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

5)每月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研究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7)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镇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镇域内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及单位,构建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格局,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装备和人员力量的基本需求,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4)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要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6)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

(三)镇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工作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部署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2)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负责安委会日常领导工作,每周听取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要亲自检查督办,将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4)负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6)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管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抓好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警示教育和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

7)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镇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分管其他工作的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打非治违工作,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评,督促分管所站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抓好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2)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3)承担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工作目标和措施的落实。

5)确保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力量的配备,抓好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警示教育和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

6)承办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7)督促指导包联企业(项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镇纪委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2)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包联企业(项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镇党委组织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镇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2)将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本镇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对在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记功嘉奖。

4)督促指导包联企业(项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镇党委宣传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配合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镇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工作进展成效和先进典型,开展舆论监督。

2)支持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信息。

3)按照镇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协助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

4)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5)督促指导包联企业(项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镇党委政法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2)依法严厉打击(或配合打击)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3)督促指导包联企业(项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镇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组织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反馈镇域安全生产信息和动态,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政策性建议。

2)督促指导包联企业(项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镇党委统战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传达镇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指导协调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3)督促指导包联企业(项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保障机制

(一)实行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制度。把镇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镇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镇党委、政府负责对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镇党委和政府每两年对镇党政领导干部分管行业(领域)进行1次安全生产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对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对镇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要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四)实行安全生产述职制度。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六、责任追究

(一)镇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交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1.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

2.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对存在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6.对打非治违不力,分管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7.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镇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三)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镇党政领导干部,要从重追究责任。

(四)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镇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镇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镇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六)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七)对按规定应当问责的镇党政领导干部,由镇纪检监察按照权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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