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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14 10:5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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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权运行“四个必须”程序的规定

1、村权运行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报告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村集体资产处置、房基地审批、饮水工程、路灯安装等必须落实事前报告制度,即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加盖村公章,报包片领导审阅并签字,包片领导报镇主要领导,需经班子会研究的要列入班子会议题,经审批后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应提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村民代表,讨论时参会的村民代表人数要达到总数的80%以上,投票通过人数要超过村民代表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和影像资料。没有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重大村务,一律不能实施。严格履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村民自治民主程序。

2、必须经镇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履行公开透明程序。在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到的各种工程,如修路、打井、村委会办公室建设等,工程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以及村集体资产的拍卖等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必须经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程序,以规范村干部行为,严禁杜绝个别村干部私自协商承包工程的现象,预防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

3、签订合同协议,必须经镇法律服务所审核。为保证村级各项经济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村内各项经济活动签订的合同协议,都必须经镇法律服务所审核,避免造成经济纠纷。

4、必须报镇政府审查备案,履行监管程序。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于每月25日定期将本村村务的重大决策、工程招投标等情况用书面形式报镇综合办公室备案,综合办公室将针对各村情况随机对各村的村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问题的村将提出改正建议,限期整改。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村集体资产处置、房基地审批、饮水工程、路灯安装等村权运行情况,严格履行“四个必须”程序,违反“四个必须”程序的,镇招投中心不予办理手续,经管站不予报账,同时根据村干部违规违纪情况,由班子会确定处理意见,党员村干部交纪委处理。

二、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集体所有土地、荒山、荒沟、荒滩、林木、水塘等资源承包、租赁;5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承包必须经镇招标办批准,履行工程招标手续。

三、集体购置生产、办公、公益设施等商品,每宗超500元的必须经镇招标办批准履行集中采购手续。

四、村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

1、村两委会议拟定招投标工程项目,制定招投标方案。

2、村结合镇招投标中心、法律服务所草拟合同(招投标项目需设计图纸及工程造价预算的由村负责提供)。

3、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说明实施该工程项目的目的、意义,议定招投标方案及合同各项条款,形成表决意见,参会人数在应到会人数的80%以上,赞同票需达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

4、村将会议记录及开会的电子影像资料报送镇招投标中心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继续完善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由村填写村招投标项目申请审批表,经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章、监督委员会章后报镇招标中心审批。镇招投标中心结合村、镇法律服务所确定招标时间、地点。

5、镇招投标中心填写招投标项目公示表,村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照像后电子版照片报镇招投标中心),依项目类别,公示不少于7天并利用广播进行宣传。

6、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必须三家以上,各单位投标时需提供工程项目建设资质及工程押金,中标单位押金存到镇招投标中心,未中标单位押金当场退还。

7、镇招投标中心按确定的招投标时间、地点组织公开招标。

8、公开招标结束在法律服务所指导下当场签订合同。

9、镇综合办公室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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