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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茨榆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茨榆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9 14:38: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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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茨榆坨镇人民政府文件

 

滦茨政字﹝2025﹞4号

 

滦州市茨榆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茨榆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相关科室:

《茨榆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党政班子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滦州市茨榆坨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茨榆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监管,规范村集体临时用人工、车工支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出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二条 农村集体劳务用工是指村级发生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临时产生的用人、用工,多为临时性、季节性、不固定、周期短且技术含量不高的村级工作事务,需雇佣以本村成员(村民)为主的临时性用工,并按一定的标准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奖金、津贴、补助等)不包括村级经过招投标确定的工程建设中的用人工、车工和村“两委”成员、聘用干部等各类享受固定报酬人员。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三条 村集体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年初结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当地用工的报酬标准、技术含量、 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做好预算或分类确定村级劳务用工报酬标准。一般以日或小时为单位,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预算或确定的标准。

第四条 劳务用工报酬标准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与现行标准、劳务用工市场标准以及当地经济水平保持合理衔接,避免出现大幅度差额,劳务用工报酬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劳务用工报酬标准由村“两委”(理事会)会议提出方案,提交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四章 用工决策

第六条 因卫生清理、打井上电等确需集体用工的,经村“两委”审议后,并向包片领导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用工程序

第七条 审定用工需求后由村“两委”担任派工人,填写《滦州市农村集体劳务用工明细表》,派工时由派工人签字,用工结束后,由出工人签字(注:工数、金额、签字需按手印);每月月底派工人将《滦州市农村集体劳务用工明细表》交由报账员汇总后由村务监督委员集体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由村书记进行审核;报账员根据汇总结果填写《村集体劳务用工公开表》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履行报账程序。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八条 劳务用工实行月结制度,因特殊原因当月不能支付的,实行挂账制,记在村集体内部往来或应付款账户上。

第九条 报账时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劳务用工明细表进行详细审核,对记录真实、手续完备的劳务用工费,按相关程序审批支付劳务费用。镇代管会计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村集体进行完善补充,杜绝存在问题的用工表记入账内。

第七章 支付方式

第十条 劳务用工费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有特殊原因需要垫付资金的必须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包片领导报备。报账时需提供垫付资金转账凭证才能支付给垫付人。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费由上级单位支付的,村级组织不得再重复支付。

第八章 公示监督

第十二条 村集体劳务用工费每月报账前在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每月报账前发生劳务用工费,公示三天后,超过报账日的,可以下月报账),方便群众随时查询和监督。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各村村书记为村集体劳务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严禁存在下列情形:

1、将不应报支的项目,隐藏在村级用工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集体资金进行报支的;

2、无特殊情况村级用工过于集中的;

3、村干部违规领取劳务用工费的;

4、用工混乱,未按本办法要求规范用工的;

5、村级用工未履行民主程序,长期随意安排村干部直系亲属的;

6、村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派他人代其工作,在村级用工中列支的;

7、未经组织部门批准,随意聘用工作人员,用派工形式支付工资的。

8、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各村集体劳务用工费支出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对支出较高的可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切实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等部门查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劳务用工的真实性负责,凡出现虚报、冒领、套取劳务用工报酬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村报账员对劳务用工支出的规范性负责,因玩忽职守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与本级文件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执行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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